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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调整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 原征收标准下降20%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30日 10时12分   来源:福建日报

    10月1日起,福建省将调整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征收主体由原来港口经营人调整为海事管理机构;考虑到征收的公平性,原征收标准下降20%;取消原港口企业分成,调整为中央财政80%与地方财政20%的分配比例;使用统一征收票据。这是记者日前从福建海事局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的。

    根据新标准,今后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在此基础上减半征收。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20英尺和40英尺以外的其他非标准集装箱按照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征收。

    同时,调整后免征港口建设费的货物扩大至: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据了解,目前海事部门已在全省沿海布设了36个直收点和43个代收点,缴费人可以直接到马江海事处征收点、海沧海事处、泉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等各地海事管理机构直收或代收单位缴纳港口建设费。(记者 吴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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