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委、省政府前不久制定出台了《关于建设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示范县(市、区)的意见》。这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去年5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甘肃省委十一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把甘肃省建成“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示范区”的背景下制定的。
《意见》共分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示范标准、主要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工作要求等6大部分15项内容。《意见》指出,示范县(市、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按照以点带面、辐射带动、因县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民族工作基础较好的七里河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天祝藏族自治县、崆峒区、成县、临夏市、广河县、合作市等10个县市区为示范县(市、区)。在建设工作中,把示范县(市、区)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相结合,与深入推进藏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相结合,与发展县域经济相结合,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其建成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经济较快增长、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持续改善、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的示范县(市、区)。 《意见》从甘肃省实际出发,确定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生态安全建设、推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加大民生改善力度、加快社会事业建设、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等六大建设任务。明确项目、财政、金融、人才等四项保障措施,组织实施“‘1414’对口支援计划”、“少数民族干部素质提升工程”、“陇原少数民族青年创新人才扶持计划”和“四项百人计划”等四大重点工程,设立8000万元示范县(市、区)建设专项资金,全力保障示范建设顺利实施。
《意见》提出,为确保示范县(市、区)工作落到实处,成立由甘肃省委分管领导为组长,甘肃省政府分管领导、省委统战部分管领导、省民委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统战部,负责研究、协调、指导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
据悉,《意见》下发以来,相关市州和示范县(市、区)积极行动起来,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细化任务目标,各项工作有序展开。(通讯员 吴昱辰 丁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