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消息称,北京市部分群体的优抚标准提高,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等标准,将依据上年度北京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幅度予以调整,在去年标准基础之上提高11.4%,新标准从今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参照这一标准执行的,还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
除此之外,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将由每人每年1.8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4万元,新标准从2011年冬季征兵开始执行。(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