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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发布通知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29日 09时50分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

    为更好地保障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整力度,宁波市人力社保局28日发布通知,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使得“一方参保,另一方受惠”成为可能。

    随着今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的正式出台,使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关问题受到普遍关注。“此次调整在与《社会保险法》实现无缝对接的同时,还进一步完善了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使个人从中获得了更多的实惠。”市人力社保局工伤生育处相关负责人说,尤其是社会普遍关心的未就业配偶问题,在此次调整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相关部门扩大了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对象,参保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将获得一定的保障性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则不在受惠之列。

    此次调整还涉及其他五个方面:参保范围对象扩大。表现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可参加生育保险。此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在参保范围内。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调整。有关部门在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上作出变更,将原先连续缴费义务满6个月延长为10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将从明年10月起执行。

    生育保险医疗(手术)费用待遇标准提高。生育医疗费用相关项目定额补偿重新进行了规定:人工流产术(门诊)5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2300元,引产术(住院)2800元,正常阴道分娩3700元,阴道助产术4350元,剖宫产术5100元。有关部门还对计划生育手术相关定额标准进行了调整。

    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计发公式也作出了调整。据了解,参保职工可按规定享受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计发公式为:本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Pide;30天×可享受的假期天数。

    有关部门还进一步厘清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与其他生育保障待遇的关系,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广大职工参保提供了相对科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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