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日前下发文件,要求在全区范围内认真组织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增强政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能力。
据了解,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的资金。根据《管理办法》,以下五种情况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粮、油、肉、蛋、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提高政府管理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影响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补贴;鼓励实行农超对接,对在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于的经营者,可以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政府对生活必需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给相关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适当给予补偿;对落实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经营者,为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价格而进行的收储和投放工作给予补贴;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的手续费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价格调节基金从三个方面征集: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按照政府定价管理权限,对部分垄断行业的政府定价商品、服务价格进行调整时,安排提取一部分;从各地对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影响较小的资源性产品、相关服务行业的经营收入中按适当比例征收一部分。
《管理办法》要求,对从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中提取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当充分听取经营者的意见;从各地对经济发展、群众生活影响较小的资源性产品、相关服务行业的经营收入中,按适当比例征收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的,应同时规定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征、免征政策,明确减征、免征的原则和程序。如经营者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减征或免征。(记者 杜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