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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国税局积极贯彻落实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09日 13时36分   来源:内蒙古日报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积极贯彻落实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在确定起征点时采取“从高原则”,大幅度上调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最大限度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扶持力度。

    内蒙古自治区此次按最高限设定增值税起征点,大大降低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对促进内蒙古自治区个体经济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将发挥积极作用。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已完成了分析测算。据了解,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管辖个体工商户达到33.03万户,未达原增值税起征点的19.1万户,超过原起征点纳税的个体工商户近14万户;起征点调整后,内蒙古自治区将有12万个体工商户受益,惠及36万人口。按今年的情况测算免征增值税额将增加6.3亿元。

    在政策调整期间,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一方面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影响。另一方面,加大对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工作的宣传,做好解释和辅导工作,加强内外培训,从代开发票管理、纳税申报办理等方面,制定实施落实政策调整的操作规程办法,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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