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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10日 08时46分   来源:甘肃日报

    记者12月8日从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近日由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明年起,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优先安排保障房。

    该《规定》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同时,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住房保障条件。对于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优先安排保障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享受优先安置保障房的,可以先行货币补偿后安置,也可以实行产权置换。

    此外,根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征收项目时,应当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由被征收人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被征收房屋的价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干预。而对于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要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近三年的纳税证明为依据。

    公安、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时办理被征收人的户口、子女入学以及社会保障等相关手续,不得增加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的负担。

    据悉,甘肃省出台的这一《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是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记者吴梦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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