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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残疾人就业人员不足单位需缴就业保障金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1月20日 09时45分   来源:内蒙古人民政府网站

    按照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内蒙古各类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内蒙古明确规定:内蒙古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人,每年按照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可以免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应当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据了解,内蒙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教育以及自主创业等方面,收支和使用情况需要按年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

    内蒙古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障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依法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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