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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综合治理考核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07日 10时05分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6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交管局了解到,今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政府,要责成其向自治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通报批评。

    据介绍,自治区将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定期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执行行政问责。自治区要求交通运输部门严格准入门槛,严把职业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对屡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客运驾驶人,除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外,交通部门可以取消其从业资格;凡具有吸毒、嗜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驾驶人,客运企业一律不得聘用驾驶客运车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除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件外,从发生事故之日起1年内,交通部门不得受理该经营者新增客运的经营申请。客运企业道路交通安全将实行信用等级管理,根据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实际安全生产状况分为红、黄、绿3色等级管理,对达到红色等级的企业进行挂牌整改。

    对发生的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要根据事故级别不同,对道路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事故级别和责任大小,实施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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