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西省民政厅获悉,《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于2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江西省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地名管理工作的专门法规。它规定社会公众经常使用的地名,应当设置地名标志物。同时,对擅自命名地名,擅自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限期如不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的,限期如不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涂改、遮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限期如不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记者 邱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