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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七情形不予认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2月20日 11时16分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

    福建省政府日前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办法》规定,申请人家庭有七种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具体为:拥有私家轿车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两年内购置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

    今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名单每年公布一次。《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书》有效期1年。期满后,申请人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每半年复核一次。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并终止其相关待遇。(记者 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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