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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保厅:加大力度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排放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01日 13时40分   来源:黑龙江日报

    记者从黑龙江省环保厅获悉,今年黑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确定: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分别削减1.5%和0.4%;氨氮削减2%;氮氧化物持平;与此同时一系列减排控制措施出台,全省加大从源头削减控制污染物排放力度。

    今年黑龙江省把结构减排放到突出位置,强化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从源头削减污染物排放。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加快重污染企业退出市场步伐。

    针对化学需氧量减排,黑龙江省提出加快县城和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年内确保完成38个县(区)污水处理项目,新增日处理能力79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已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提高处理负荷。坚决控制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增量;关于氨氮减排,要加快大中型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增加脱氮设施和工艺。农副食品加工、化肥、医药等氨氮排放重点行业必须严格执行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排放总量。坚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产能及达不到清洁生产和排放总量要求的企业;关于二氧化硫减排,新投产的煤电、钢铁、石化、焦化项目必须按要求建设二氧化硫治理设施,并同步达到治理效果。年内黑龙江省将建成63项重点脱硫工程。电力企业要严格控制燃煤硫份,提高脱硫效率;氮氧化物减排,要加快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工程的实施进度,年内完成7项脱硝工程、19项低氮燃烧改造工程。

    将城镇污水处理厂、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列入重点监管,实施污水处理费拨付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挂钩,脱硫电价与电力企业运行情况挂钩。对不稳定运行或超标排放企业,给予挂牌督办和行政处罚。实施污染减排设施正常运行奖励制度,对减排设施运行良好,形成稳定减排能力的市县给予奖励。严格实行优先发电调度制度,增加已安装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机组发电量。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数字显示,2011年黑龙江省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24.4万吨,占全省总排放量的32.4%。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淘汰率较低。黑龙江省要求各地市尽快制定“十二五”机动车淘汰计划,明确各年度淘汰数量,坚决按期淘汰。2012年要在全省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验和标志分类管理,建设机动车环保检验网络监控平台,提高机动车环保检验率、标志核发率,完善尾气监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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