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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积极出台政策投入资金鼓励优秀文化作品创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25日 09时00分   来源:西藏日报

    近年来,西藏积极出台政策、投入大量资金鼓励优秀文化作品创作,有力地推动了西藏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2011年年底,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文艺创作扶持与奖励暂行办法》,扶持和奖励文学、戏剧、广播影视剧、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书法、曲艺、杂技、民间艺术等艺术门类。

    据了解,扶持与奖励对象包括,西藏自治区各级各类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原创文艺精品和重大现实题材创作精品。区外各级各类单位(团体)和个人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且反映西藏题材的原创文艺精品和重大现实题材创作精品。西藏籍或代表西藏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文艺活动的团体和个人。

    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今年自治区财政将安排主流文化创作专项资金1000万元。其中最高扶持标准为文学作品10万元;戏剧、广播剧20万元;影视剧(动漫)150万元;有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大型音乐、舞蹈、话剧30万元;戏剧、广播剧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6万元,在西藏电视台、西藏人民广播电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3万元;影视剧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30万元,在西藏电视台播出的再增加扶持资金10万元。

    对获得全国性常设文艺奖项的作品,按所获奖金额给予3倍奖励;文学作品进入全国同类图书销售排行榜前十名的奖励5万元;获得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电影、电视剧奖励50万元;戏剧奖励30万元;电视专题片奖励20万元;广播剧和文艺类图书奖励10万元;歌曲、小品、舞蹈奖励5万元;获得“珠穆朗玛文学艺术奖”、“才旦卓玛艺术基金奖”的作品奖励3万元。(记者 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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