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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2012年5月1日施行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4月05日 09时19分   来源:陕西日报

    近日,《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已经陕西省政府2012年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

    办法规定,机场、车站、码头等应当设置老年人购票专用窗口,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机场、车站、码头、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和有关老年人优待服务义务单位,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义务;政府给予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一定的生活保健补贴等。

    办法规定,持《陕西省敬老优待证》的老年人,享有以下优待服务:(一)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等;(二)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三)就医时,优先挂号、检查、化验等;(四)每年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五)优先购买机票、车船票;(六)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优待服务;(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待服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3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老年人优待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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