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4月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河北省不断增加对城乡低保群众的投入,保障标准逐年提高、保障范围逐年扩大、补差数额逐年增加。其中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006年的725元/年增加到2011年的1493元/年,人均月补差从21元增加到67元,达到了全国平均水平。城镇低保保障标准也由2006年的154.5元/月增加到2011年的265元/月,人均月补差从71元提高到163元。
据介绍,“十一五”期间,河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水平逐步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能力由2006年的15%提高到2011年的60%。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从2006年的5.97万人次增加到了2011年的15.2万人次,支出资金从2006年的2224万元增加到2011年的1.57亿元;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从2006年的31.3万人次增加到2011年的225.1万人次,支出资金从2006年的4295万元增加到2011年的3.5亿元,有力地保障了低保对象和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记者 四建磊 通讯员 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