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营运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全面强化桥梁安全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健全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地方政府同样负有桥梁安全管理的责任。
据了解,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交通设施经受巨大考验,近年来国内桥梁安全事故频发,安全形势严峻。浙江省桥梁众多,许多桥梁长期超负荷运行,在2011年进行的浙江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中,共发现桥梁及相关设施一般安全隐患10855处,重大隐患718处,虽经认真整改,但桥梁安全管理工作仍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在原2007年印发的《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意见》进一步健全了分级负责管理体制,经省政府同意后,首次明确了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桥梁安全管理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管养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领导责任,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对因养护或监管不力造成桥梁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桥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一桥一档案制度,国省道公路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桥梁档案完善工作;设立桥梁管理牌制度,一桥一管理牌,国省道公路桥梁管理牌的设立在6月底前完成;建立养护责任公示和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省、市、县三级桥梁监管单位要建立定期向社会公示有关桥梁养护、监管责任人制度;完善健全桥梁养护管理工程师制度,各级桥梁管养、监管单位要逐步按要求配齐桥梁养护工程师,其中高速公路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应按规定的人员数量和资格在2012年底前配齐。
《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桥梁安全日常管理举措。日常巡查、周期性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巡查、检查出的桥梁安全隐患,及时区分轻重缓急,实施有序及时治理。推进桥梁科学管理支撑系统建设。建立完善桥梁养护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