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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注册志愿者管理日趋规范 佩戴"志愿者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5月03日 08时56分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记者从黑龙江省文明办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办《关于志愿服务活动的工作规程》、《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2012年版)和《黑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方便志愿者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规范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管理,日前,黑龙江省注册志愿者通过省志愿服务人才库管理系统可以持有属于自己的志愿者身份证明。

    “志愿者证”具体由各地志愿服务组织审批承办,是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标志,据介绍,志愿者进入黑龙江省志愿服务管理系统进行注册时,其姓名、志愿服务项目、志愿服务编号的信息自动进入《志愿者证》管理系统。

    每个志愿者登陆“黑龙江省志愿服务管理系统”,在“志愿者登陆”窗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用户中心”,点击“查看证书”,可以看到注册志愿者个人的《志愿者证》。志愿服务组织管理人员依据《黑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在对本地本单位注册志愿者审察确认的基础上,进入“志愿服务管理系统”的本级管理窗口,点击选定审察通过并且同意制作《志愿者证》的志愿者姓名,点击“生成当前页志愿者证”按钮,将《志愿者证》信息下载到指定位置(如U盘),委托有关部门制作《志愿者证》。

    “志愿者证”是志愿者荣誉和责任的象征,佩带“志愿者证”意味着志愿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省文明办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志愿者证”是志愿服务管理系统电子档案的纸制形式,是作为活动组织单位确认记载志愿服务时间的依据,志愿者在参加本地志愿服务活动时需要统一佩带,个人参加其他地区、单位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可作为志愿者身份的证明佩带,如果因为各方面原因被志愿服务组织取消志愿者资格,该“志愿者证”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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