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北京市二甲以上医院须设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员”。根据不良反应情况,公众将不定期收到“药品安全警示”。记者21日从2012年全市药品安全监测工作会上获悉,《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施行。
去年,本市共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14172份,其中73.4%来自医疗机构,远高于世界卫生组织30%的标准。为加强监管上市后的药品,本市修订了2004年发布的《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于日前正式施行。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细则创新提出实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制度、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补充报告制度和药品不良反应死亡病例直报制度”。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患者众多、用药量大,是不良反应发生、发现的重要场所。因此,此类医院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主动收集药品安全性信息,并按时上报。
根据国家规定,药品严重不良反应要在15日内报告。但考虑到报告期限内不一定能观察到不良反应的最终走向,且可能存在回忆、记录、录入的误差,本市要求建立“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补充报告制度”。报告单位须对严重病例进行随访及调查,补充并再次核实重要信息。而死亡病例可直报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减少报告层级,实现快速处置,减少次生不良事件的发生。
今年起,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市药监局将发布“药品安全警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药品生产企业则要对5类药品开展重点监测,包括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部分国家和地区已停售但我国允许限制使用的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报告的药品、存在严重安全性隐患的药品。如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必要时药企应暂停生产、销售和召回相关药品。
市药监局介绍,本市新增的第三批药物警戒站首次纳入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深化实施基本药物安全监测和警戒工作。(记者 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