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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对鄱阳湖、长江江西段等捕鱼实行“限捞”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5月28日 09时31分   来源:江西日报

    5月25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渔业条例》,江西省对鄱阳湖、长江江西段等捕鱼实行“限捞”,这对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规范渔业生产和管理,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为控制渔业捕捞强度,加强捕捞许可的管理,有效保护渔业资源,江西省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实行捕捞限额制度。鄱阳湖、长江江西段的捕捞限额总量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其他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条例》提出,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在江河、湖泊、水库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进行捕捞作业。鄱阳湖、长江江西段的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记者 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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