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6月21日),记者从市人大获悉,《上海市商品包装减量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基本形成,将于7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
草案规定了过度包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生产者违反强制性规定进行商品包装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过度包装)的商品的,本次地方立法拟先责令停止销售,对拒不停止销售的,拟设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罚责中依据的“强制性规定”来自于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要求》强制规定,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而且,《要求》还对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空隙率和包装层数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提供了空隙率的计算公式。比如,粮食类商品的包装必须在2层及以下,空隙率小于等于10%,饮料、酒、糕点、保健食品等其他食品的包装必须在3层及以下。
草案拟要求政府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地方标准,方便公众查询。明确公众发现商品包装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此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将包装物返还给销售者的,销售者应当接受。
虽然如此,但要消费者辨识商品是否过度包装,仍有一定难度。草案设置了一些引导条款: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外包装上明示包装成本等信息,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开展商品简易包装的认证,在符合要求的商品上印制认证标识。
目前,草案还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阶段。(记者 沈竹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