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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金制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7月18日 08时35分   来源:天津日报

    记者17日从市有关部门获悉,天津市将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金制度,对普惠性幼儿园3至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进行资助。

    为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市教委与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暂行)》,切实解决困难儿童入园问题。该办法适用于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即面向社会大众、收费合理、质量合格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公办性质幼儿园、民办幼儿园以及特殊教育机构开办的幼儿班等。

    按照《天津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管理办法(暂行)》,学前教育资助金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3至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持有《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儿童;革命烈士子女是指持有相关部门开具的革命烈士子女证明的儿童;孤儿是指持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孤儿证明的儿童;残疾儿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儿童。学前教育资助金主要用于受助儿童在园补助,原则上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资助对象所在幼儿园全年收取保育费(保教费)低于15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根据要求,幼儿园要按照确定的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为受助儿童按月核减相关费用,并由受助儿童家长签字备案。对已缴费的受助儿童,幼儿园要在收到学前教育资助金15个工作日内,退还受助儿童家长。此外,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至5%的经费,用于减免相关费用、设立园内资助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记者 张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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