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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公立医疗机构9月1日起推行“先住院后结算”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03日 09时33分   来源:青海日报

    为进一步深化青海省公立医院改革,改进住院费用的结算模式,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就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从今年9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将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这标志着青海又一项惠及全省560多万各族群众的重要医改新政策启动实施。这是记者8月2日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模式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的。

    “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改革传统住院病人先交押金的做法,实行“先住院后结算”新模式,以优化就医流程,改善就医体验,为病人开通生命“绿色通道”,提供人性化的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和病人满意度,确保病人得到及时、安全、规范、有效的治疗,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此服务模式在全省、州(地、市)、县(市、行委)公立医疗机构(含中医和民族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对象包括参加省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医疗协议的工伤病人,“三无”病人(无姓名和居住地等身份证明、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费用的病人)、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紧急救治的患者,医疗机构认可的其他人员。对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患者、跨地区住院的患者暂不纳入新模式服务范围,但各级医疗机构仍要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及时予以救治。

    在工作措施中,一是要规范服务流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根据患者医保证(卡)、身份证或户口本、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等有效证件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签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并将相关证件原件或复印件交医疗机构保管,不需交纳住院押金即可入院治疗。医院在患者出院前一日出具发票和总费用清单,由患者或家属到医疗机构出院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交纳自付费用,结清自付费用后,医院退还代为保管的相关证件;医保和医疗救助报销费用由医疗机构后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进行结算。二是落实医保相关制度。各州(地、市)要落实和完善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州级统筹,以提高抗风险能力和方便与医疗机构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省、州(地、市)、县(市、行委)、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照上年度住院患者医保基金月均支出金额的70%、70%、80%、90%按月预拨周转金,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实行按月结算,具体结算工作应在次月20日前完成,以减轻医疗机构代为结算的资金压力。民政部门对省、州(地、市)、县(市、行委)、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照上年度民政救助患者月均救助金额的70%、70%、80%、90%按月预拨周转金。积极建立医疗机构诚信评定制度,严格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报销程序。三是加强信息网络使用和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使用和管理,力争尽快实现全省参保(合)人员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一卡通”和医保经办机构与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四是有效规避欠费风险。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欠费预警机制,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向相关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参保患者欠费信息,实行患者就医诚信等级管理,督促患者自觉付款。五是规范诊疗行为。医疗机构要严格出入院标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

    副省长马顺清在会上就全面安排部署这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行“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的重要意义。要规范运行,进一步改善广大群众看病就医条件。要以签订《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为切入点,规范服务流程;以实行医保资金预拨付制度为突破口,落实经费保障;要以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为基础,规范诊疗行为;要以建立诚信就医体系为根本,规避欠费风险;要以加快卫生信息化建设为技术支撑,加强信息网络使用和管理。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先住院后结算”服务模式顺利开展。(记者/李欣 实习生/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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