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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意见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9月03日 10时04分   来源:河北日报

    近日,河北省出台《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意见要求,各级政府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及其增值收益要转化为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到2015年,每年新增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力争达到当年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1/3。到“十二五”末,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省住房保障覆盖面基本达到20%。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河北省规定的建设管理程序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设区市、县(市)政府在土地出让和项目立项时,要明确住房销售价格、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限制性条件,并严格按照限制性条件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

    意见明确,河北省将落实保障性住房双配建制度。对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以完善小区商业网点配置。

    意见提出,河北省将开展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试点工作。按照“统筹建设、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统一管理”的原则,试点城市可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并轨,统称为保障性住房,相应的保障对象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性住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及使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执行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进行管理。条件成熟的试点城市,可探索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住房保障模式。

    意见还规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要全部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月及时足额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足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记者 刘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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