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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说明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9月20日 16时05分   来源:保监会网站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事项的说明

    为规范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能力备案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应当按照《股权办法》、《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自行评估投资管理能力。

    二、保险公司自我评估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要件齐备,清晰阐明必备要点(见附件1、2)。

    三、保险公司备案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附电子版光盘。报告材料应当采用A4纸张规格,并用275×315毫米规格的硬皮活页夹装订成册。活页夹封面和侧面标注:“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能力备案材料”、公司名称、报告日期等。除固定格式外,正文标题字体为四号仿宋,正文内容字体为小四号仿宋,并用1.5倍行距,双面印刷,页码置于每页下端居中。报告材料应当按顺序归集,附分隔标签,加盖骑缝章,载明主要承办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

    四、中国保监会将采用适当方式,审核保险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全面评估其投资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的予以备案;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将通知保险公司,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五、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不动产能力备案后,可按照《股权办法》、《不动产办法》及有关规定,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并依规履行报告义务。保险公司投资能力下降,不再符合监管要求的,不得开展新的投资,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整改达到监管要求后,可重新开展股权或不动产投资。

    六、保险公司将自用性不动产转换为投资性不动产的,应当在转换前完成投资不动产能力备案。

    附件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能力备案要件及要点

    附件2: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能力备案要件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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