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提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的《自治区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草案)》(下称《草案》)明确规定,制造、传播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将受处罚。
自治区地震局局长王海涛作《草案》说明,他说,新疆是中国大陆主要的强震活动区,地震活动分布广、强度大、频度高、类型全。在防震减灾具体实践中,我区的很多工作都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就地震相关立法工作却依旧是空白。 同时,目前全区震减灾工作还存在着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力度不够,地震监测预报相关制度、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因此,制定适合防震减灾工作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重要、非常必要的工作。
就地震预报发布制度,《草案》明确规定,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地震长期、中期、短期和临震预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制造、传播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