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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09月27日 09时40分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具备条件的,也要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绿地等场所,设立应急避难场所。9月26日,云南省政府将《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公布,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者个人,于10月15日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电子邮箱:xingzhenglifa@sina.com,联系电话:0871-3624892(传真)。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征求意见稿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冰雹、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省及州(市)人民政府和州(市)中心城区以外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在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也要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应当合理储备应急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助设备,并配备管理人员。

    应急避难场所要标志明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也要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绿地等场所,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志愿者共同参与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队伍,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等应急救助装备。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开展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灾情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可向上级政府申请救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自然灾害发生并依法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除依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外,还应当采取组织工作组赴灾区现场了解灾情,协调相关部门及专家核查和评估灾情,提出有针对性的救助措施,报告、通报、公布灾情等措施。

    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设施和装备等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请求支持。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及捐赠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需要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符合救助条件的公示7日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户)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村(社区)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3日内,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县级民政等部门审批;县级民政等部门在7日内完成审批。

    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评估、统计、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和救助需求,制定专项救助工作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此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列支工作经费,不得用于非自然灾害救助,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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