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民政厅获悉,为确保孤儿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提高到不低于720元,所需经费全部来源于各级财政。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公用开支(主要指医疗费用部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
此外,因父母重度残疾或服刑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以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受艾滋病等影响的儿童,此类特殊情况的儿童生活保障也将一同享受该政策,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费。山东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人介绍,目前享受这一政策的全省孤儿有1.8万人。(记者 贾瑞君 通讯员 邢洪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