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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24日 09时12分   来源:湖北日报

    10月23日,《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武汉市汉阳区江欣苑社区举行。这是湖北省非遗保护事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保护非遗从此有法可依。副省长张通出席会议。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地方性配套法规,该条例结合湖北省实际,强化政府的责任,明确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规定建立完善非遗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遗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立了非遗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的评审制度等,支持建立传承基地,开展普及活动,并明确了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针对保护经费不到位和严重不足的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同时规定应当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

    该条例由省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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