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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28日 09时36分   来源:吉林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推动吉林省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结合吉林省实际,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201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10月15日起实施。

    《实施意见》规定,到2015年,全省“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本实现,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形成;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较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预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持续明显改善。

    《实施意见》要求,全省消防工作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律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严格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

    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和人员培训,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

    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应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与农村公共设施同步建设。

    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饭店、A级景区。

    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及时督促消除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接到公安机关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督促整改;对报请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或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提请上级政府挂牌督办。

    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2015年,凡属公安消防队辖区面积之外的乡镇、街道全面建立有志愿人员、有车辆装备、有执勤站舍、有经费保障的志愿消防队;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的行政村、自然村30%以上建立有志愿人员和基本消防装备器材的志愿消防队;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建立志愿消防队。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政府组织领导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封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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