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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结构调整经济转型 福建省营改增试点1日启动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31日 09时07分   来源:福建日报

    福建省营改增改革试点1日将正式启动。30日,在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财政厅、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人,介绍了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和准备工作推进情况。

    在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

    行业范围: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适用税率:在现行增值税l7%标准税率和l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l7%税率,交通运输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征收部门:改征增值税后改由国税部门征收,应税服务出口退税也由国税部门办理。

    过渡政策: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在优惠政策转换上,试点纳税人原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改为免征增值税或增值税即征即退。

    税负增加企业将获财政扶持

    目前,经国税部门确认的营改增纳税人为23363户(不含厦门市,下同),其中交通运输业5661户,现代服务业17702户;应认定一般纳税人2658户,小规模纳税人20705户。

    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企业成本构成主要包括燃油费、路桥费、人力成本、折旧费、修理费等,这两个行业若在正常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完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总体税负不会增加。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时期不同或异地加油难取得抵扣凭证、部分企业未积极主动索取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等原因,部分企业税负有所上升。据调查,约有10.5%的企业会出现税负增加。

    为帮助试点企业平稳过渡,经省政府同意,1日起,对除厦门外的县(市、区)内因营改增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统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实际税负有增加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增加的税负计算依据为按照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实际税负增加的部分。

    扶持期限:原则上执行到此次试点在全国全面推行为止。

    扶持方式:采用“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年中拨付资金,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政策期满后统一清算”的方式,对税负升高企业予以扶持。各县(市、区)政府设立专项扶持资金,专项扶持试点企业。

    推动结构调整经济转型

    实行营改增是中央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而推出的重要税制改革举措,是今后一个时期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完善税收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不仅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也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制的必然选择,有利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小额纳税人税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带动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

    有关部门提醒,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目前尚未办理营改增确认手续的纳税人,可在1日后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和发票领购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目前,各种所需发票已发放至各办税大厅。为预防拥挤,全省已增设300多个窗口。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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