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要求各地实行差别化租金政策,逐步实现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通知明确,在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十二五”期内为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已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各地可将剩余廉租房向符合公共租赁房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按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房,面积在规定保障标准内的,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面积超出规定保障标准的部分,按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通知要求,规范廉租房出售行为。廉租房以租为主,自明年元旦起,各地不再受理新的购买廉租住房申请。对已受理的廉租住房购房申请,仍可按有关规定出售。
根据通知,廉租房出售比例控制在当地廉租房总量的50%以下,出售对象为符合条件且提出购买意向的廉租房保障对象。购房人所购廉租房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产权的,经批准由当地政府回购。
同时,通知对廉租房出售前提条件、如何定价、收入管理、房屋权属登记及监督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记者 吴宏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