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有效地预防化解劳动争议,日前,吉林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和省工商联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推进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作用。
《意见》要求,明确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在50人以上的非公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形成非公企业、地方工会、商会(协会)、调解仲裁机构协调配合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网络,逐步实现非公企业调解组织全覆盖。
《意见》强调,建立完善非公企业劳动争议预防机制。非公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政策,依法全面签订劳动合同;落实职工收入分配制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依法为职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意见》明确了人社部门、工会和工商联组织在推进非公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职责。吉林省将在全省先行确定百户非公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记者 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