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了《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同一县(市、区)内的社区、村民委员会名称,同一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同一城市、镇内的道路、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不能重名;此外,地名的命名应当一地一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也要进行标准化处理;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道路名称的地名,也要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不能“越界”。
现实生活中,不少地名有生僻字。办法规定,地名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或者易产生歧义的字;汉语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要按照《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执行;少数民族地名和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在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地图、电话号码簿、交通时刻表、邮政编码簿等出版物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制发的公文、证照及其他法律文书、媒体广告、户外广告等用到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否则将受到处罚。(记者 黄宏 通讯员 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