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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规范管理商家预付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07日 09时18分   来源:海南日报

    使用商家预付卡消费的消费者将迎来防范风险的利好。记者12月6日从海南省商务厅获悉,由商务部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今年11月1日开始实施,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均需备案,落实限额发行制度、资金存管制度等,违者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海南省近期将启动商业预付卡检查工作。

    发卡企业发行单用途卡需落实以下制度:一是购卡实名登记制度。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相关信息。二是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三是限额发行制度。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存管资金比例分别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30%、40%。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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