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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力度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1日 15时52分   来源:新疆日报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今年以来,新疆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力度。截至12月5日,自治区财政厅共受理各类资产管理业务400项,审批各类资产处置2153项,处置资产账面价值总计14.9亿元。

    为严把新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审核工作,自治区财政部门对车辆及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进行了重点监管,原则上只受理报废事项的审批工作,对单位出售的国有资产,采取拍卖竞价方式进行出售。截至12月5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受理的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中,资产报废1674项,资产价值3.31亿元;资产出售16项,资产价值0.05亿元;资产调拨(划转)391项,价值3.59亿元;资产核销挂账54项,价值7.33亿元;资产置换8项,价值0.48亿元;对外投资10项,金额0.14亿元。

    据了解,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综合管理的职责在2006年就已经明确,新疆行政事业资产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基本理顺。截至2011年12月31日,纳入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登记年检的户数达到15478户,资产总额为2385.01亿元,其中纳入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登记年检的户数为1433户,资产总额为924.80亿元。

    为建立健全制度体系,自治区财政厅先后制定并印发了《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十余项制度,逐步完善细化了资产监督管理。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点多、面广、情况复杂、管理难度大等特性,自治区先后开展了两次资产清查工作,获取了行政事业资产网络管理的初始数据。

    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说,目前资产管理的重心在资产处置环节,严把资产“出口”关。单位在申报处置房、地、车及规定权限以上的固定资产时,必须经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在出售、转让国有资产过程中,自治区对尚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坚持先调拨后报废的原则;对于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变卖的资产,要有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再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处置,确保了处置资产价值的最大化。(记者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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