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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强化动物疫病防控 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7日 09时24分   来源:广西日报

强化动物疫病防控 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梁雨祥

    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见2012年12月15日广西日报;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动物防疫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修订的重要性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11年来,广西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促进畜牧业有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持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防控责任,努力构建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有效控制了动物疫病的发生和大规模疫情的出现,动物防疫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全区畜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畜禽养殖总量逐年增加,规模养殖和生态养殖迅速发展。预计2012年全区肉类产量406.70万吨,其中全年肉猪出栏3311万头,猪肉产量251万吨,家禽出栏8.23亿羽。目前,广西奶水牛饲养量、水牛奶产量、朗德鹅种鹅饲养量排全国第一,黄羽肉鸡产量排全国第二,家禽人均饲养量排全国第三,家禽饲养量排全国第四,肉类总产量排全国第8位。自2000年起,生猪产业在广西农业第一产业中一直居总产值分项统计第一位。广西还是我国优质鸡种苗的繁育基地,全区有种鸡700万套,每年销往区外种苗约3亿只,优质鸡种苗至今已销往全国除西藏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了畜产品的有效供给,大幅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广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突出亮点。

    但是,广西畜牧养殖业生产和流通格局十分复杂,畜禽等动物养殖品种多样,生产经营主体多元,传统的散养、小规模养殖方式与现代的规模养殖方式交织,动物防疫任务面广量大,加上周边国家动物疫情时有发生,广西防控境外动物疫病传入的难度越来越大。同时,广西动物疫病防控基础比较薄弱,防控动物疫病的能力不强,监督执法力量不足,给动物疫病防控带来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是2005年11月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和2007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与动物防疫形势发展已不相适应:一是2005年《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发后,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全区兽医管理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兽医技术支持机构,明确三个机构的主要职责。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也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职责。《条例》规定的原兽医管理体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二是《条例》的一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不相适应,如官方兽医制度、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动物检疫制度、动物防疫监督制度等。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没有规范,如对病害动物的处置问题,责任主体、设施建设、经费保障等没有明确,《条例》也没有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等等。因此,修改《条例》无论对加强广西动物防疫工作,依法防控动物疫情,还是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法制保障,实施依法行政都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二、认真学习新《条例》,宣传贯彻新《条例》

    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广西畜牧业和动物防疫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成果,标志着广西依法兴牧上了一个新台阶,动物防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全区畜牧兽医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新《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新《条例》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新《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新《条例》的基本内容,严格落实新《条例》的各项措施。

    要抓紧做好新《条例》的学习与培训。新《条例》基本解决了当前广西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符合当前广西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增强了广西动物防疫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全区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担负着动物疫病防控的重任,也是贯彻实施新《条例》的重要力量。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和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扎实做好新《条例》的学习工作,真正使新《条例》入脑入心,成为开展动物防疫工作的有力法律武器。

    要积极开展面向社会、面向养殖者经营者的全方位多形式宣传活动。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依靠群众、面向社会,实现群防群控。全区畜牧兽医系统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农民群众熟悉了解新《条例》的内容,以赢得各界的理解,获得公众的支持,争取农民的配合。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力争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共同防控的合力。

    三、全面实施新《条例》,依法强化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为确保新《条例》的顺利实施,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动物防疫机构要提高认识,按照“内防与外堵并重”、“监管与服务并重”以及“抓免疫、控源头、防外疫、强监管、保安全、促增收”的思路,夯实防控基础,强化防控措施,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实现养殖业增产增收。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一)加大动物强制免疫力度。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关键是抓好免疫工作。新《条例》认真贯彻“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完善动物强制免疫法律制度,明确政府、政府部门在强制免疫工作中的责任,强化养殖者强制免疫义务。全区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强制免疫工作。同时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免疫档案,对每一个养殖户存栏、出栏和免疫等情况必须有详细记录。要依法查处拒绝免疫等违法行为,促进各项免疫政策的落实。

    (二)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科学、准确、全面监测疫情,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新《条例》强化了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全区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新《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动物疫情监测,科学设置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体系,明确各级监测机构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及规范,切实建立功能完善、运行高效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

    (三)加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管。检疫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环节。新《条例》进一步规范检疫主体,明确检疫环节,强化检疫责任。全区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严格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加大动物防疫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拒不执行国家强制免疫政策、逃避或抗拒检疫,以及贩卖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生物安全处理事关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依法加强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生物安全处理工作十分紧迫。新《条例》专章设立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制度,明确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的基本原则,重点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交易市场和屠宰加工厂(场)在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设施建设中的具体职责。全区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对死亡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的职责,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五)抓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好疫情的应急处置,是快速扑灭疫情的关键措施。新《条例》强化疫情处置措施,明确疫情处置程序和责任。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新《条例》规定,抓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降低损失。

    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条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全区畜牧兽医系统要站在依法治国,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作为动物防疫的重要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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