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慈善事业促进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规定,本市将建全市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慈善组织未按规定公开慈善信息的,最高可罚3万元。另外,慈善组织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者同意。
鼓励基金会专业化发展
近年来,中国公募基金会的境遇可以用“是非不断”来形容,从郭美美炫富引起网友对红十字会的质疑,到慈善总会发票疑云,一系列负面新闻使得公众对慈善行业和慈善组织产生了质疑。对此,有专家认为,应该发展专业化的慈善基金会,培养现代化的公募手段,靠基金会的信誉和优秀的慈善项目来吸引大众捐款,让捐赠者感觉捐赠是一种荣耀而不是负担。
《办法》提出,本市鼓励基金会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开展资金募集和资金运作,依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鼓励基金会将募集的财产依法分配给其他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提高捐赠财产的使用效率;同时,基金会应当加强对分配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财产合法、有效地使用。
此外,《办法》还对联合募捐的募捐成本、募捐方案、募集财产的分配使用计划等进行了规范:依法成立的公募基金会以外的其他慈善组织,依照章程开展慈善活动,确需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的,应当与公募基金会联合开展募捐活动,并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共同确定募捐方案、募集财产的分配使用计划等内容。
建立统一信息公开平台
慈善活动的核心环节是善款的管理和使用问题,公众对此普遍关注,慈善腐败问题也往往出在这一环节。为此,《办法》规定了慈善捐赠款物使用时的行为准则:捐赠款物的使用必须符合组织的宗旨、募捐活动方案和捐赠人意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公益支出比例;捐赠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需要改变捐赠款物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求捐赠人意愿的,应当按照组织宗旨用于与捐赠人原先意愿近似的目的。
为了确保实现上述准则,《办法》对慈善“透明”做出了详细规定。首先,要建立全市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慈善组织应当按要求向慈善信息平台如实填报相关慈善信息。慈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开放,方便社会公众免费查询。
而且,慈善组织应该主动公开以下信息:组织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年检情况等;接受捐赠信息,包括接受捐赠款物的时间,捐赠来源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募捐活动信息,包括募捐方案、募捐活动总收入、捐赠款物种类与价值等;捐赠与募捐款物的使用信息,包括拟资助慈善项目种类,捐赠与募捐款物的拨付与使用时间和数额,慈善项目受益对象,款物使用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年度工作报告。
《办法》还规定,慈善组织未按规定公开慈善信息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政府可通过财政补贴支持慈善组织
在慈善事业发展的进程中,政府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促进作用。《办法》对此也做出了规定。
很多从事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最初起步时表现出资源不足的现象,同时非营利的特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部分组织经费支持存在困难,因此《办法》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政府支持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应当优先考虑信用记录良好的慈善组织。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慈善组织提供社会迫切需要的公共服务,不仅针对性强,而且通过监管购买公共服务的合同的履行,就可以达到监管的目的,监管目标也易于实现。因此,《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具体措施以及对购买服务的监督、考评。例如,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应当将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购买限额标准、购买资金预算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税收优惠对于激励社会各界积极投身慈善事业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对此,《办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税务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流程,简化手续,及时办理税收优惠。(记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