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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征求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3月14日 21时40分   来源:证监会网站

 中国证监会就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中国证监会将《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为期半个月。

    一直以来,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在固有资金运用方面受到较多限制,只能投资于基金、国债以及设立境内外子公司等。随着基金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向现代财富管理机构转型,对于固有资金管理的过严限制已不能适应基金行业发展要求。为了提高固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业务创新,鼓励基金管理公司收购兼并、参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机构,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按照“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总体思路,拟适当放开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限制,引导基金行业建立灵活有效的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机制。为此,证监会起草了《暂行规定》,拟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进行统一规定。

    《暂行规定》共21条,在整合《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基础之上,扩大了固有资金的使用范围,允许固有资金用于以下投资:银行存款、债券、央行票据、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设立子公司、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等,为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提供了较为宽泛、灵活的选择。考虑到公司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已有专门制度规范,《暂行规定》不适用于风险准备金。《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后,《通知》将废止。

    为了防止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过度投资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暂行规定》要求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安全性、流动性。为了防止可能的利益冲突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固有资金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并对公司建立防火墙制度、投资决策独立性、关联交易管理等提出了要求。为了推进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客户的利益绑定机制,《暂行办法》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基金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股权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固有资金运用的授权管理,建立相应内控制度,对固有资金运用情况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和总结评估,并规定了相关的监管措施。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将《暂行规定》修改完善后尽早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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