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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监会制定《电力余缺调剂专项监管工作方案》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3月19日 20时04分   来源:电监会网站

关于印发《电力余缺调剂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会内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中电联:

    为进一步推动各类电能交易规范有序开展,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促进电力余缺调剂,提高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根据电监会2013 年重点专项监管工作安排,我会制定了《电力余缺调剂专项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14日

电力余缺调剂专项监管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抓好《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落实,着力解决“缺电”与“窝电”并存的矛盾,促进资源配置和余缺调剂。

    (二)完成《发电权交易监管办法》、《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健全和完善电力交易规则及监管制度。

    (三)加强电力信息超市建设,完善交易会商机制,改进和创新市场监管工作方式。

    二、监管依据

    《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等已出台的相关电能交易制度文件。

    三、工作任务

    (一)依据《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指导重点跨区通道和重点区域跨省跨区交易实施细则的制订和出台,促进相关交易平台建设。

    (二)完成《发电权交易监管办法》、《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三)做好电能交易信息公开工作,加快信息报送系统建设,进一步丰富和整合电能交易信息披露内容。

    (四)健全电力监管机构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会商机制,加强对电能交易信息的分析和评价。

    四、专项监管工作安排

    (一)主要内容

    1.依据《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加强对国网送南网、西北送华中、华北华中互供等重点跨区交易,以及华东、华中、南方等区域跨省交易的监管,组织制定和完善配套实施细则,推动跨省、跨区交易平台建设。(市场部、各区域电监局负责)

    2.按月统计分析本省(区域)送出、购入的电力电量情况,分电量类型(水、火、风电等)说明购电来源(具体对应到省或电厂)或送电流向(具体到省或用户);监测本省(区域)电网企业收取或支付输电费用及网损的情况;监测本省(区域)发电机组停备、旋备情况。(各派出机构负责)

    3.加强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申报、交易排序、合同报备等交易环节的监管,按照《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的要求,重点督查本省(区域)参与外送电的发电企业申报交易参数表、机组有约束排序表、输电环节收费信息披露表的填报与披露情况。(各派出机构负责)

    4.定期对电力交易、调度机构组织实施电能交易的情况进行评价,根据需要,可以问卷形式征求发电企业等市场主体意见。(各派出机构负责)

    5.按季度组织召开跨省跨区电能交易会商会,汇总余缺调剂信息,及时协调交易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增加电力企业平等协商和民主决策的功能。(市场部、各区域局负责)

    (二)监管范围

    全国。

    (三)监管对象

    省级调度范围的所有电网企业、发电企业。

    (四)监管方式

    修订完善制度文件,开展调研与核查,深化厂网联席会议制度,开展约访约谈,健全日报信息系统,发布监管报告,安排督促整改。

    (五)时间安排。

    2013年1月-12月。

    (六)工作成果

    1.针对重点跨区交易、重点区域跨省交易配套出台实施细则。

    2.修订完成《发电权监管办法》、《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办法》。

    3.形成跨省区电能交易与发电权交易监管报告。

    (七)整改要求

    按照依法依规、公正权威的要求,对电能交易中的违规问题,逐一安排督促整改,通过监督整改,促进企业改进工作,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稽查和执法力度,保证监管的公正权威。

    五、定点核查工作

    (一)核查省份

    电力余缺调剂专项监管定点核查省份为上海市。

    (二)时间安排

    1-6 月份,组织完善华东区域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实施细则;7 月份部署专项核查工作;三季度组织开展核查;四季度形成专项核查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核查方式

    由市场部牵头,会内相关部门及华东电监局参加,成立定点核查组。

    (四)其他要求

    华东电监局负责核查前的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及核实工作,按照方案要求部署现场检查前期工作,配合做好调研与核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派出机构应根据方案要求,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对电力交易组织各环节的监管,更加注重对电能交易信息的监测与分析,依法依规进行深入核查,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电监会报告。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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