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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通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5月07日 10时32分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201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1号)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2013年5月至8月在全国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进一步督促各地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深入查找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整体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推动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内容

    (一)地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宣传学习《意见》的情况;

    (二)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意见》贯彻实施意见、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以及相关配套措施或制度的情况;

    (三)各地区按照《意见》的部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安全工作的总体情况;

    (四)各地区推动贯彻落实《意见》的有效做法和经验;

    (五)各地区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形势分析研判及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三、时间安排及督查形式

    (一)各地自查阶段(5~6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要立即组织本地区开展检查督查活动,及时形成自查报告,并于6月28日前以省级安委会文件形式将自查报告及电子文档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二)抽查检查阶段(5月中旬~6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派出检查组,对各地区情况进行抽查和暗访检查,并通报各地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集中督查阶段(7~8月)。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督查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人员以及相关专家组成(具体事项另行通知),集中对各地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束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反馈督查意见。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此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督查,结合实际迅速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意见》情况的自查方案和督查方案,认真开展实地检查和现场督查。

    (二)典型引导,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改进工作方法,力争通过此次专项督查,树立一批贯彻落实《意见》的示范部门和单位、示范运输企业和先进个人,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坚决避免走过场、搞形式。

    (三)深入检查,及时整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的原则,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形势分析全面、问题查找深入、措施积极有效,不断提升道路安全整体水平。

    (四)统筹兼顾,推动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到统筹兼顾,将督查工作与“打非治违”行动、“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事故责任查处落实等工作相结合,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能力,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侯景雷,010-64464002、64464005(传真),电子邮箱:esec@chinasafety.gov.cn。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陈东,010-66264875。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柴晓军,010-6529375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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