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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项下部分香港、澳门货物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6月28日 21时08分   来源:财政部网站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3年下半年对
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
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3]16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1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2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3年6月21日

    附件下载: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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