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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大力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成效显著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7月02日 16时34分   来源:财政部网站

    一、财政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政策成效显著

    针对“三农”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的问题,中央财政着力找准财政与金融的结合点,从“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把事办好”、“放心办事”四个维度,支持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引导金融资源“下沉”农村,反哺“三农”。

    (一)健全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确保农村金融“有人办事”。针对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和“空白”的问题,为使农民能够享受“存、贷、汇”这些最基本的金融服务,2008年起,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2010年中央财政又将西部12省(区)的2255个基础金融服务薄弱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也纳入补贴范围。截至2012年末,中央财政已累计向全国2249家农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36.21亿元。从政策效果看,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增强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稳健性,调动了金融机构到偏远地区设立网点、拓展服务的积极性。2008年以来,全国已有近900家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主要为县域经济、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同时,财政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等国有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遵循“市场运作、收益共享”的原则,投资农业产业化、科技农业、绿色农业等企业和涉农担保机构,逐步形成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多层次、多样化的农村投融资体系。

    (二)加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力度,确保农村金融“有钱办事”。针对县域金融不断萎缩的问题,为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2008年起,中央财政对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超过15%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目前,试点范围扩展至18个省(区),包括了全部13个粮食主产省(区)和广西、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5个西部省(区)。截至2012年末,中央财政累计向9844家县域金融机构拨付奖励资金68.16亿元。从政策效果看,增量奖励政策在激发金融机构支农内生动力,促进支农信贷投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试点省区涉农贷款增幅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42个百分点。同时,2012年,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将天津、辽宁、山东、贵州等4省(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以加大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通过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确保农村金融“把事办好”。针对农业生产抵御灾害能力弱的问题,为解决农村金融发展面临的“后顾之忧”,促进农业防灾救灾方式由“政府救济”、“事后救灾”向“保险理赔”、“事前防灾”转变,于2007年实施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引导和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并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在补贴品种上,中央财政补贴险种逐步由最开始的5个增加至15个,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并鼓励地方开展特色险种。在补贴区域上,2012年,将现有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推广至全国,各地均可按规定申请开展。在补贴比例上,中央财政先后多次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如,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东部35%。在资金支持上,截至2012年末,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361亿元,带动参保农户7.6亿户次,提供风险保障2.7万亿元,撬动比例超过70倍,为及时恢复农业再生产提供了有力资金保障。

    (四)通过完善税收优惠和绩效考核机制,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放心办事”。针对涉农贷款成本高、风险大的特点,为了消除金融机构对发放涉农贷款可能导致亏损和不良贷款率上升的顾虑,一方面出台了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5万元以下的小额农户贷款免征营业税,利息收入减按90%记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县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减按3%征收营业税。另一方面允许金融企业对单笔贷款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涉农不良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核销。同时,财政部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中明确提出了涉农贷款加分政策,让金融机构的支农力度直接与经营绩效和人员收入水平挂钩。从执行效果看,上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成本和风险问题的担忧,调动了金融机构和相关人员发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

    二、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总体上,由于农村经济基础依然薄弱,农村金融业务成本高、利润低、风险大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仍然不足,与“三农”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不匹配。目前,我国县域地区的存贷比仅为57.6%,比县域以上地区低17.2个百分点,县域资金外流问题仍较为严重。结构上,中西部地区发展滞后于东部地区,县域以下地区发展滞后于县域地区。截至2012年末,我国仍然有1696个乡镇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其中绝大多数位于西部地区。此外,农村金融发展的体制、司法、信用等环境建设相对滞后,制约了农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针对这些问题,将继续研究完善财政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好地撬动金融资源回流“三农”。

    第一,遵循“市场运作、正向激励”的原则,继续用好用足现有政策。一是继续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的积极性。二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情况,研究完善政策内容,进一步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的积极作用。

    第二,遵循“重点扶弱、差别对待”的原则,进一步研究细化政策标准,强化政策效果。一是研究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二是根据国务院新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和农业保险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继续支持提高保障水平,并完善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切实提高农业应对大灾、巨灾的能力。三是结合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适时总结和完善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增加财政支出的前提下,突出重点,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

    第三,遵循“多级互动、形成合力”的原则,调动地方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积极性,形成中央和地方良性互动的格局。一是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划分,引导和鼓励地方财政结合当地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二是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政策倾斜力度,减轻中西部地区财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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