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出台。今后,自治区直属高校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对违反规定的直属高校,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校建设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不得擅自举债建设。
《办法》指出,直属高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同时,高校建设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直属高校,由教育厅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高校规划,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校园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教育厅根据各直属高校上报的基建规划建立基建项目管理库,未列入基建项目管理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
据了解,2007年至2009年,自治区26所公办高校共锁定债务达21.80亿元。而这笔债务最终由自治区财政化解,并于2012年3月全部化解完毕。此次《办法》将从源头上控制高校盲目建设,避免盲目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