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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立规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9月03日 09时13分   来源:青海日报

    近日,青海对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区域化集中配送,每个县(市、区)确定药品配送企业2-3家,负责该县(市、区)所有医疗机构中标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的配送,另外选择1家作为备选配送企业,保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的正常供应。

    据了解,青海各地将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配送企业,原则上应邀请所有申报在本地区配送的企业参与投标。各地将组成由州(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机构代表参加的邀请招标小组,结合当地情况制定评价指标和规则,并接受当地纪检委派驻纪检组的监督。评价指标中注重申请配送企业的规模、配送条件、配送能力和在当地的配送情况,选择配送网络覆盖本地,有一定规模和配送条件,具有较强配送能力,以往配送率较高,业绩和信誉较好的企业,实现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的双向选择。

    对于不认真履行配送责任,配送率达不到要求,或在配送中违规的企业,取消在当地的配送资格,由备选企业递补,同时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如果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今后均被取消配送资格,除备选企业递补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符合资质的配送企业中重新邀请招标,并确定新的备选企业,以保证医疗机构药品的正常供应。(通讯员/谢永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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