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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清理办公用房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9月24日 10时00分   来源:甘肃日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党政机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

    《通知》指出,要令行禁止,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根据中央《通知》要求,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各级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和审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颁发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一是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二是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三是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四是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同时要加强审批,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通知》要求,要分门别类,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除在审批项目时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

    《通知》要求,要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强化楼堂馆所建设监督检查。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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