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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全面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09月26日 10时51分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今年,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启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推行“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逐步提高全区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水平。

    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方面,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种疾病被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或合作医疗报销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救助对象中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城乡孤儿、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

    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定点医院、定额治疗付费标准和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其他18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在区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照重大疾病的救助比例实施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在区外医疗机构治疗的年救助封顶线不超过3万元。

    从今年开始,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普通疾病门诊治疗由救助对象凭门诊医疗救助卡和基本医疗保险参合参保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救助,重特大疾病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需到户口所在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申报备案。医疗机构确诊需住院治疗的,实行先入院治疗后完善救助审批手续,救助对象凭住院治疗证明到旗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民政部门应在现场审核确认并在住院治疗证明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完结后,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住院医疗通知单享受“一站式”医疗服务,缴纳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后出院。医疗保险部门和民政部门承担的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期垫付并定期同相关部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要降低或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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