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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布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24日 10时05分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3〕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开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为目标,紧紧围绕建筑废弃物的减量产生和资源化利用,强化源头减量,推进分类收集,健全收运体系,提高综合利用能力,实现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再利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在充分考虑资源条件、建设特点等因素的基础上,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的源头就地利用模式。

    (二)统筹兼顾、协调推进。根据实际情况,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与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等工作相结合,整合政策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三)政府引导、市场推动。通过财政资金适当奖励,引导和带动其他社会资金自主投资,建立长效机制。

    (四)示范引领、稳步推进。选择有代表性的建设新区或旧城改造区开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工作,形成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政策、技术体系,探索推广机制和发展模式。

    三、工作目标

    到 “十二五 ”末期,示范县(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用于生产建筑材料的建筑废弃物使用量占全部建筑废弃物总量的20%以上;各市(州)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30%。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

    各市(州)政府要对本地区内的建筑废弃物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根据区域建筑废弃物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废弃物科学治理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确定工作目标,编制实施方案,落实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及其技术方案,明确融资模式、效益分析、相应保障措施等,确保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各地要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助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和项目。鼓励企业直接投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凡按照规划建设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工业信息化、财政、环保、物价、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有关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支持;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运输建筑废弃物给予支持;科技部门要加大技术支持力度,着力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三)积极推行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制度。

    各市(州)政府要制定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制度,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按混凝土块、砖瓦碎块、渣土及其他等种类将建筑废弃物分类,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鼓励通过使用移动式资源化处置设备、堆山造景等方式进行建筑废弃物就地利用,减少排放。严把拆迁项目审批关,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对已经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要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建筑废弃物优先并无偿供应给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鼓励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专业资质后从事拆除工作。鼓励新建住宅建设单位直接向使用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减少个人装修,降低二次装修建筑废弃物产生。

    (四)加强建筑废弃物的综合监督。

    各市(州)要建立建筑废弃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公布建筑废弃物产生量、运输与处置量、建筑废弃物处置设施、有许可资质的运输企业和车辆等基础信息,公开工程槽土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供求信息,实现共享。建立健全动态、闭合的建筑废弃物全过程监管制度,对建筑废弃物种类、数量、运输车辆和去向等情况实行联单管理,到2015年底,实现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建筑废弃物收集、运输全部密闭化。建立完善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资质许可制度。要严格执法,加大对建筑废弃物乱堆乱放和就近填埋行为的查处力度,减少或避免建筑废弃物污染环境和乱占土地问题的发生。

    (五)加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力度。

    严格按有关标准建设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设施,防止二次污染。要实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标识制度。将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列入推荐使用的建筑材料目录、政府绿色采购目录,促进规模化使用。在政府投资的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建设和市政项目中,优先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在新型墙体材料核定中优先支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及时组织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技术导则、设计标准、图集和施工与验收规范。在设计环节要优先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鼓励相关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

    (六)加快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科技创新步伐。

    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材生产企业研究开发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不断提高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水平和产业化水平。大力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着力推动企业产品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开拓建筑废弃物新型建材的应用领域,扩展建筑废弃物制取新型建材的品牌、规格,提升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同时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七)组织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示范。

    积极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建设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示范工程。在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资金建设项目上加大建筑废弃物资源利用产品的推广力度,结合我省安居工程、保障房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动建筑废弃物资源利用产品的应用,发挥示范效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担负起全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财政、环保、物价、质检、科技、税务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研究落实政策措施,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积极推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化。

    (二)落实责任。

    各市(州)政府要建立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资金支持,落实各成员单位管理责任,及时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推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推动工作落实的奖惩措施。

    (四)注重宣传引导。

    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展览等方式,加强对建筑废弃物综合管理和循环利用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综合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提高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的意识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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