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明确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资源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与之前的相关规定比,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了,对开采天然泉水和地下水矿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也要征收资源税。
据介绍,广西之前只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而对天然泉水和地下水不征收资源税。为公平开采经营水矿产品企业税负和合理开发利用水矿资源,自治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扩大征收范围,即对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
据介绍,对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仍维持原来的标准,即按4元/吨的税额标准执行。而继续对民用水和公共事业用水(包括符合地下饮用水标准)暂免征收资源税。新政策已于10月开始执行。详情可咨询“12366”服务热线。(朱婕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