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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要求严禁新能源项目占用耕地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11月11日 09时46分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就全区新能源产业发展用地作出规定,限定新能源产业使用的土地类型和建设的选址范围,规范新能源产业建设用地的转用范围,今后所有新能源项目一律不能安排占用耕地,不得在补充耕地后备资源区布局。

    根据规定,宁夏鼓励新能源项目使用荒滩、荒漠等不宜发展农业、生态项目及工业开发的土地。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区、银川市滨河新区核心区及周边2公里之内,不得安排建设新能源项目;省级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引黄灌溉区农业发展用地区、扬黄灌溉受水区农业发展用地区、土地整治项目区等,一律不得再安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

    根据规定,凡新能源项目占用土地需转为建设用地的,要按照节约集约的原则,规范用地面积,提高用地效率。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化电池组件布设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对地面植被生长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在预审报批建设用地时,电池组件列阵占地不再转用为建设用地。电池组件和阵列用地不改变原土地利用类型的,项目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土地使用者协商后,可以租赁或承包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土地性质不改变;占用未利用地的,可继续按照原有电池组件方式布局。风力发电项目继续按照“点征”方式用地,即仅征用发电机组塔基占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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