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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要求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广告监管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25日 11时35分   来源:工商总局网站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机关加大电视购物广告监测检查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扩大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等媒介广告的监测检查范围,增加检查频次,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和曝光夸大产品功效、内容虚假等严重违法电视购物广告。

    加大推进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力度。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大众传播媒介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严把广告发布关,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屡次发布严重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暂停其广告业务,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加大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违法主体责任,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一并处罚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遗漏违法主体,切实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对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发布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行为。

    加大执法办案协调工作力度。加强电视购物广告案件的督办指导,组织协调本省(区、市)办案部门协同查办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查处外省(区、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查处,并同时移送广告发布合同、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移送机关。

    各地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典型广告案件查办工作,加强跨地区执法联动和协作配合,认真做好案件移送与查办工作,充分认识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是实施宽进严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基本要求,是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广告传播,震慑和打击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有效手段。

    各地工商机关要继续做好“祖灵芝清斑霜”、“伊屏清斑”、“圣高御容本草霜”、“古方生发液”、“老樊家净斑”、“叶赫那拉乌发散”等严重违法电视购物广告涉案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查办与移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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